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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结案审批制度发表时间:2025-04-14 17:41 收、结案审批制度
一、本所执行律所统一收案、主任审查制度。严禁私自接案。 二、在接受顾问单位或当事人委托时,所指派的律师应与委托方就委托代理事项及相关问题达成一致,即明确委托的内容及权限、收费金额、付费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并应以省司法厅规范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将上述事项和问题予以明确。 三、各类委托合同、公函、专用证明的空白文本由本所内勤统一保管,须使用时,由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律师向内勤索取。 四、承办律师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填制委托合同后,应填写收案审查表一并报送本所主任审批。本所主任应就委托事项是否合法、委托事务范围是否明确、委托期限是否确定、委托权限是否清晰、收费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 六、本所主任审查同意在收案审查表上签字后交本所内勤按收案日期与协议类别统一编号,记录在本年度《收案登记簿》中,并在协议书上加盖本所公章。本所与委托方在协议书上签章后协议成立,委托方、承办律师和本所内勤各执一份协议书存档。 主任外出时,收案审批工作应委托副主任或主任指定的人员执行。 七、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纪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完成协议规定的义务。 八、律师办案终结后应填写结案登记表并依规定整理和装订卷宗材料,并在结案后60个工作日内将卷宗材料及结案登记表送本所主任审查,经主任审查委托事务的工作确已完成,应在结案登记表上签名批准结案。承办律师应将审批结案的卷宗材料随结案登记表一并送内勤登记归档。 上一篇质量反馈回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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