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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伟迪律师事务所 印章管理规定发表时间:2025-04-14 17:40 海南海伟迪律师事务所 印章管理规定
一、本所公章统一放置于主任办公室保险箱内登。 二、使用公章,必须经本所主任签批,并办理记手续。主任未在律所时,紧急情况下由副主任代为审批,并办理登记手续,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三、办理使用印鉴的签批程序是:由申请使用人在内勤处填写使用登记表并签名,然后报主任签批。主任签批后,由内勤加盖印章。 四、《委托代理合同》、《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专项代理合同》等与律师业务有关的合同,可由本所先行加盖公章,然后由委托人加盖公章。 如果本所加盖公章后七天之内委托人没有加盖公章的,由申请使用人三天内负责将原由本所单方加盖公章的业务合同交于内勤处销毁,并做记录备案。 五、承办律师在申请签订各类委托合同之前,应先填写立案审批表。 六、委托人未交纳费用之前,不得加盖印鉴先行开出发票、收据或白条。必须由委托人将费用打入律所公户后,方能向委托人出具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收费凭证。 七、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行政人员审核并报主任经获准后,方可盖章。 八、严禁私自将律所印章带出律所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需上报主任签批后方可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九、未经本所主任审批而擅自使用印章者或不按规定使用印章者,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十、、行政后勤人员违反者,扣发一个月工资。 十一、律师、助理、实习人员违反者,不得提取尚未提取的提成收入;情节严重的,不予年检、注册及不予办理转所手续,报省司法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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