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伟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2026年度展望:不放初心,做好自己

搜索
 

海南海伟迪律师事务所章程

发表时间:2025-04-14 17:38

海南海伟迪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友好协商原则,为规范海南海伟迪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行为,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名称为:海南海伟迪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英文名为:HAINAN HAIWEIDI LAW FIRM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法定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富怡公寓西座二楼,电话:18976204030邮政编码:570208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宗旨是,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谒诚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为社会大众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并敢于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下,将律师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作贡献。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是: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章 合伙人及出资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构成如下:

1姓名:胡景临,性别:男,出生年月19891013日,     身份证号码362502198910132636律师执业证号码:14601201310676581住址: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南方明珠海霞园71单元D3,联系电话:18976688359

2姓名:吴海坤,性别:女,出生年月1987814身份证号码460003198708142460,律师执业证号码:14601201311323444住址: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南方明珠海霞园71单元D3,联系电话:18976279227

3姓名:杜若飞,性别:女,出生年月19891027身份证号码232700198910274203,律师执业证号码:14601201911091252住址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东三路2号海阔天空国兴城一期42单元903房         ,联系电话:18589637982

第十条 合伙人第一期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00000(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各合伙人认缴总额和所占比例如下;

姓名:胡景临,认缴出资额120000占合伙人出资总额百分比40%

姓名:吴海坤,认缴出资额90000占合伙人出资总额百分比30%

姓名:杜若飞,认缴出资额90000占合伙人出资总额百分比30%

第十一条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

第十二条 合伙人后续出资:律师事务所预估每年各项支出为人民币30万元左右,为保障律师事务所的持续运营,合伙人在当年1231日前以律师事务所账户余额(不含合伙人、律师个人部分的业务收入、留存以及2%的发展基金)与30万年度运营资金差额为基数,按实缴出资比例补缴第二年的运营资金至律所账户,以保证律师事务所第二年度30万元的运营资金充足。

第十三条 合伙人未履行后续出资义务的,在全体合伙人就违约责任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情况稀释变动合伙份额比例。未履行后续出资义务的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实施的内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依照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四)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五)依照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及后续经营资金投入义务;

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分担律师事务所的亏损,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法定经营范围的业务行为以及在律师事务所内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导致律师事务所对外产生责任的,由律师事务所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按实缴出资比例确定的亏损分担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 合伙人从事超出律师事务所法定经营范围的业务超越律师事务所内部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律师事务所对外产生的民事责任该过错合伙人的财产进行清偿,不足的部分由律师事务所的财产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导致律师事务所及其他无过错的合伙人产生损失的,无过错的合伙人有权向有过错的合伙人追偿。

第十 律师事务所的权益由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享有,亏损亦按此原则分担。

十九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根据律师事务所发展状况,结合其他员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二十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律师事务所经营积累的财产以及所有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权益均为律师事务所财产,由合伙人共有。但不包括合伙人、提成律师各自办理业务对应的收入部分,该部分收入归属合伙人、提成律师。

第五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 经所有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可以吸收他人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入伙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第二十   新吸收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年以上执业经历;

(四)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五)有符合规定的出资。

第二十条 新入伙的合伙人具有同等的合伙人地位并依照签订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认为必要,可以对律师事务所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入伙出资额及权益比例。

第二十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当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合伙人被取消律师执业资格

二十七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不出资分担律师事务所的亏损;

二十八创始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批准成立起五年内不得退伙,其他合伙人在入伙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退伙。在满足以上时间条件及退伙后律师事务所具备三名以上合伙人的前提下,创始合伙人及其他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人依据本条约定退伙或者依据第二十六条当然退伙的,其退伙权益由所有合伙人协商确定,无法协商一致的,可进行资产评估,以退伙时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状况根据退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结算。

二十九 合伙人被除名或未按本章程约定进行退伙,不进行资产评估,只按截止被除名或退伙之日的律师事务所账面净资产不含五星资产以及其他合伙人、提成律师各自办理业务对应的收入部分根据退伙人实缴出资比例作退伙权益分配。合伙人被除名或违约退伙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的损失还负有赔偿责任。

三十 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少于律师事务所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亏损。未了结的合伙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

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后,对退伙或被除名前的原因发生的律师事务所债务,仍应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退伙人或被除名合伙人的权益,由其他合伙人根据退伙或被除名时律师事务所资产构成状况决定退还货币或者实物

第六章合伙人会议

第三十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是本所的决策机构。

合伙人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1/3以上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主持

合伙人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或决议,由出席会议合伙人签字存档。

第三十 合伙人会议须有代表1/2以上表决权合伙人参加方能作出决议。

三十四以下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订立、修改合伙协议;

(二)改变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三)处分律师事务所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处分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律师事务所的合并、解散;

(七)吸收他人入伙

(八)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

(九)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

(十)合伙人同律师事务所进行交易;

三十五 以下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合伙人同意:

(一)修改律师事务所章程;

(二)改变律师事务所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批准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批准律师事务所业务计划、发展规划;

(五)批准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方案收益分配方案亏损分担方案、后续出资方案

(六)决定律师事务所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及负责人的任免;

(八)审议清算机构编制清算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律师事务所主任;

(十)批准单项2万元以上的支出;

(十一)对律师事务所主任与代表1/2以上表决权合伙人产生的分歧,做出最终决定;

(十二)其他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

三十六 以下事项,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合伙人同意:

(一)提名律师事务所主任候选人或提出罢免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议案;

(二)对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提出否决意见;

(三)决定律师事务所内部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的人选;

(四)选举和罢免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五)决定合伙人退伙、除名、保留资格及有关违约、赔偿事宜;

(六)决定专职律师的聘用、报酬、解聘及奖惩;

(七)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

(八)批准单项1万元以上的支出

(九)主任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的一般事宜

(十)其他律师事务所一般事项。

三十七 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三十八   合伙人的表决权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当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律师事务所主任有决定权。

第七章 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

三十九 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景临,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事务。主任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四十 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律师事务所的全面工作;

(二)执行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决议,负责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与落实;

(三)负责召集本所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律师、辅助人员大会,传达上级的指示和有关政策精神,组织政治业务学习,讨论疑难案件;

(四)负责主持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业务质量管理、收益分配管理,负责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及诚信建设;

(五)负责组织本所律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积极组织并带头参加救灾、助学、助残、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社会公益活动;

(六)按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工作;

(七)定期向合伙人会议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八)提名下一届律师事务所主任候选人;

(九)提名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候选人或提出罢免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的议案;

(十)提名律师事务所内部机构各部门负责人

(十一)决定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行政人员、会计、出纳等辅助人员接收、聘用、报酬、解聘奖惩及管理

(十二)批准单项1万元以下的支出;

(十三)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其他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方面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对律师事务所主任的监督:

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与律师事务所主任做出的决定产生分歧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应慎重考虑采纳。如主任拒绝接受的可提请召开全体律师(不含合伙人律师)大会,组织全体律师进行无记名表决,全体律师一人一票,主任决定未获半数以上律师支持的,则按1/2以上表决权合伙人意见执行。超半数律师赞同主任意见的,则须超2/3以上表决权合伙人通过才能对主任的决定进行否决。

第四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主任按以下条件和程序选举产生:

(1)主任应从合伙人中产生;

(2)由上届主任或1/2以上表决权合伙人提名;

(3)须经2/3以上表决权合伙人通过。

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需要设副主任2,协助主任工作。第一副主任:吴海坤,分管人事、对外交流及案源开拓。第二副主任:杜若飞,分管财务(享有单项3000元以下支出的审批权)及内部行政管理

第四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有权参与本所的民主管理活动,并有权对主任、副主任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十五   因合伙人会议无法达成2/3以上表决权推举主任导致律师事务所经营陷入僵局时,单独或联合代表表决权最多的合伙人有权推举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人应在六个月解决僵局,逾期律师事务所将依法申请解散。

第八章 律师会议

第四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全体律师会议,由律师事务所全体执业律师组成,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民主协商机构,商议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宜,包括:

(一)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计划、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二)财务管理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三)其他需要全体律师协商的事宜。

第四十七条   全体律师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律师事务所全体执业律师参加并制作会议纪要,详细记载有关问题的商议结果,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提供参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第四十 律师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有关会计制度。

第四十 律师事务所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五十 律师事务所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记帐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递延资产采用分期摊销。

五十一 律师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奖金与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与审批制度,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五十二 律师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按期编制月季度会计报表、纳税报表和其他需要上报资料。

五十三 根据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清缴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及其他应缴款项。

第十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五十四合伙人业务收入提留其中的2%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基金,专款用于律师事务所的共同发展、律师及其他员工的福利,不得用于合伙人分配。

五十五 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结余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第五十六条 发生年度亏损,其亏损和债务由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一章 解散与清算

五十七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二)律师事务所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

(三)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四)律师事务所经营陷入僵局,且临时负责人在六个月内无法解决僵局的;

(五)其他应当解散的情形。

第五十   律师事务所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也可由合伙人会议指定若干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清算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并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 清算机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清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六十   律师事务所清偿所有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

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十一 律师事务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

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六十二   律师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二章 附则

六十三本章程中“以上”、“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六十四   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可以修改、补充本章程

六十五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六十六 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经营过程中的争议、纠纷,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以事业为重的原则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裁决。